3.3 建设规模与用地比例


3.3.1 动物园建设规模宜符合表3.3.1的规定。
表3.3.1 动物园建设规模
注:1 种/只为展示动物的种数或只数。
       2 只数仅适用于专类动物园。
3.3.2 动物园主要用地比例应符合表3.3.2的规定。
表3.3.2 动物园主要用地比例(%)

注:1 用地比例以动物园适宜陆地面积为基数计算。
       2 动物展区建筑指各个动物展馆组合而成的建筑物。

条文说明
3.3.1 建设规模是动物园设计的重要依据,以此来确定动物园各种设施类型、数量或规模。本规范根据我国动物园的实际情况进行了调查统计和分析研究,并以我国动物园建设和使用情况为基础,对比了《公园设计规范》GB51192-2016,考虑了现代动物园的发展要求,同时借鉴国际先进动物园相关经验设定动物园建设规模。主要特点如下:
    1 本规范将专类动物园和综合性动物园等进行了综合,并统称为动物园。
    2 本规范按适宜陆地面积和展示动物种类数量两个指标双控动物园规模,分大、中、小三级。
    3 本规范考虑动物园用地范围内陆地的复杂性、可用性和建设的经济性,采用适宜陆地作为重要控制指标之一。
    4 考虑到专类动物园不同于综合型动物园的特殊性,展示动物种类相对单一,其规模指标中的展示动物数量以“只”为单位。
    5 动物园饲养动物的种群与展示规模应在设计工作开展之前由设计方与园方商讨达成一致,形成总体设计的重要条件。
    6 当动物园用地条件均为适宜陆地时,本表与《动物园管理规范》相关规定一致。
3.3.2 动物园各类用地比例标准是以我国动物园调研情况的分析研究为依据,并按动物园分类的规定要求,对比《公园设计规范》GB51192-2016综合确定的。各类用地比例、面积可依据动物园规模合并计算和合并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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